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5年分别从武汉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受让取得对以下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以及对相应担保人享有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已分别于2009年9月26日、27日、28日、2011年9月9月8日、2016年1月12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对该等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催收进行了公告,且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还于2011年9月8日、2013年8月24日、2015年8月22日、2017年8月21日、2020年8月16日发布《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务催收公告》,对下述债权进行了催收。目前,下述债务人及相应担保人仍没有向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债务。请下列债务人和相应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的承继人自公告之日起向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