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通讯员任轩)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对于绿色建筑规划要求,《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对于绿色建筑底线控制与星级要求,《条例(草案)》明确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农村新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对于绿色建筑建设、运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要求,《条例(草案)》重点强调了建设单位的责任,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应当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绿色建筑发展扶持激励政策,在技术研发、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推行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绿色建筑的安全评估和鉴定。有的委员建议,要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评价综合效益。有的委员建议,要加强内外保温层等技术科研攻关,完善技术标准,提高使用体验,让百姓想用、爱用、主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