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任轩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武汉开幕。根据议程安排,本次常委会会议将表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进一步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
修改决定支持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体现开门立法的要求,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
将成熟的立法工作机制上升为法规规范
修改决定细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开展法规供给侧和需求侧梳理分析、调查研究;建立立法项目课题研究、论证评估等制度,科学确立立法项目;合理安排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
修改决定完善“五个之前”评估工作机制,明确立法项目在法规立项、起草、提出法规案以及审议、提请表决等环节开展论证评估, 保证立法质量。
修改决定加强对市州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起草、修改工作的协调指导,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联审联评,提出评估意见。
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认为存在抵触或者违背情形的处理机制。
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
修改决定明确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通过后,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起草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建立法规实施实践基地,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情况。
修改决定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实施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修改决定健全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修改决定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