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和减轻基层负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村级组织群众自治和服务功能,深化共同缔造,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村级组织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湖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二批)》《湖北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是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把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作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深化共同缔造行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通知要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省级指导目录,细化制定本地村级组织主责事项、协助事项和负面事项三个清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对列入负面事项清单的工作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级组织办理。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填报的各类表格和台账,每年年初统一由乡镇(街道)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台账、提供材料。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综治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建立和部署在村的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政务APP及应用系统。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不得将协助事项列入考核内容。
通知要求,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其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由相应的党政群机构负责提供,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规范提升村级办公场所,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推行开放式办公,实现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对照《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集中开展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标识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放管服”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根据《湖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二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巩固“万能章”治理成果。要对照《湖北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指导培训村干部依法依规、高效便民出具证明事项,最大程度方便居民群众办事。省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居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要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通知强调,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市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建立村级组织减负观测点,面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曝光、纠正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从即日起到2023年底,市、县两级要集中开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专项行动,2024年转入持续巩固阶段。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民政厅将会同省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评估。
通知明确,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湖北省村级组织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
一、主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
(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建立健全村各项监督制度,做好上级对村巡察反馈和移交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管理村集体土地和财产,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职责。
(五)组织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建立和落实村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办理本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爱国卫生运动。
(九)组织本村居民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一)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
(十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做好残疾人工作,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防灾减灾演练,组织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设立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
(十四)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十五)在多民族居住地区,教育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
(十六)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
(十七)组织居民群众对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十八)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服务单位在村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其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反映。
二、协助事项指导目录
(一)协助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明确的村级组织公共服务事项。
(二)协助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处置。
(三)其他协助事项,以县级党委政府制定发布清单为准。
三、负面事项指导目录
(一)不得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不得强制要求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参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签到、打卡、刷分”,不得对参与度、任务量、完成率等进行排名、考核和通报。
(三)不得要求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组建的公务工作群组。
(四)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五)不得硬性要求村级组织参加创建示范评比活动。
(六)不得制定面向村级组织的“一票否决”事项。
(七)不得就协助事项对村级组织进行考核。
(八)不得“一刀切”要求村级组织就某项工作建立单独的活动场所。
(九)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应乡镇(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机制)。
(十)不得以加挂“室内牌”“房门牌”“电子牌”等形式变相增加村级组织牌子数量,或以阵地建设为名要求各类展板、标识上墙。
(十一)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具证明。
(十二)不得将各职能部门入户走访居民和调查统计等工作任务转交给村级组织。
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
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工作,确保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
一、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挂牌
按照“一横四竖一标识”悬挂(见图1)。“一横”:党群服务中心,标识悬挂(张贴)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大门上方或正面外部合适位置,名称为“××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醒目红字)。“四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分别悬挂在大门左右两侧。大门左侧悬挂村党组织标牌(白底红字)、村集体经济组织标牌(白底黑字),名称分别为“中国共产党××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以在相关部门登记的名称为准);大门右侧悬挂村民委员会标牌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白底黑字),名称分别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一标识”: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悬挂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
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标识牌设置
按照装修简洁、陈设管用、服务群众的原则,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标识牌进行优化布置。
(一)综合服务大厅。有条件的村,可在大厅设置索引牌或在醒目位置设置1块插卡式机构名称牌,集中展示村综治工作站、便民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居民议事厅、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妇女和儿童之家等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牌,注明相关功能区域或房号及名称;在各楼层入口处,设置本楼层功能室分布图。
(二)功能标识牌。提倡“一室多用”“多室共用”,统筹整合相近的功能、服务,实现活动阵地、活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功能室门口统一标注房号,原则上不再张贴(悬挂)标识牌。对只有部分村开展的创建、示范、试点等特色工作及目前覆盖面不大的工作,不作统一规范,经县(市、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纳入索引牌。
(三)制度牌。制度牌一般不上墙悬挂。需要群众知晓的制度,采取分类编印服务手册(折页)或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查询机展示,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推送,方便党员群众随时查阅。
(四)奖牌、锦旗、创建(示范)类授牌等。原则上不再上墙悬挂,可在陈列柜(架)集中、有序展示。
湖北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
一、出具式样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
证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
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系我村居民,依据__________(法律法规),经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兹证明__________(证明事项),用于办理__________(证明用途)事务。
此证明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 月 日
(××村村民委员会印章)
本证明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留存一份,居民持有一份。
二、办理流程
(一)居民因事需开具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办理。
(二)单位因事需开具证明,由办事工作人员带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办理。
(三)本式样适用于一般事项,有特殊证明事项要求的,以涉及事项的相关部门 (单位)制定的出具式样和办理流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