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邓昭玲
“推动人民法庭‘零距离’参与共同缔造和基层社会治理。”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关于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参与和服务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聚焦群众需求,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共谋共解。
人民法庭最大特点就是处于基层,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能。
去年以来,湖北各级法院牢固树立系统思维,指导人民法庭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让“枫桥经验”在人民法庭绽放时代光芒。
争当“共同缔造”的生力军
“感谢法官,让我们和好如初!”近日,在天门市皂市镇,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被告握手言和。
唐某与甘某系亲戚关系,此前,甘某将一幢两层私房出售给唐某,但因该房屋是农村宅基地房屋而不能过户。2023年2月8日,唐某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甘某返还房款15.8万元。
案件受理后,天门法院皂市法庭承办法官多次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法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甘某返还购房款,唐某将房屋返还甘某。
案子虽已审结,但考虑到后续强制执行可能影响双方亲戚关系,为避免矛盾扩大、因案生案,承办法官再次主动联系当事人,详细宣讲了法律、政策规定及类似案例,让双方正确理解“为什么这样判”。最终,唐某与甘某解开心结,在判决生效前就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诉源治理是“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也是“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对人民法庭的要求和期待。
“人民法庭要争当‘共同缔造’的生力军。”省法院主要负责人指出,美好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环境;幸福生活既指物质条件,也包括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条件。
6月28日召开的湖北省人民法庭参与和服务共同缔造工作推进会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全省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深入推动人民法庭融入当地党委领导下的共同缔造实践。
“庭室站点”组成司法服务网络
在黄冈市蕲春县张塝镇孙冲村,蕲春县人民法院张塝法庭法官借用群众大舞台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两起失火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两名在祭祖时引发森林火灾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张塝法庭邀请镇党委政府开展消防演练活动。400余名村民旁听庭审并观摩消防演练。
此前,省法院下发《关于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参与和服务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指导意见》,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则是聚焦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总结巩固前期经验成果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和服务共同缔造,不断完善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机制创新贡献更多的法治力量。
《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法庭开放日”活动、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当好法治副校长,推评典型案例和优秀事迹,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蕲春法院张塝法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用群众能听懂的语言、能理解的逻辑、能接受的方式将“巡回审理+普法宣传”用好用活,实现判决一案、教育一方、还一片绿水青山的效果。
2021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省委出台《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以“基层基础建设年”“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湖北法院加大人财物投入,优化法庭布局,转变工作职能,人民法庭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成为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法治力量。
在省委编办支持下,省法院对全省人民法庭布局进行重新优化调整,调整后实际运行573个人民法庭,在未设法庭的乡镇共设立698个巡回审判点、548个法官工作室、473个诉讼服务站。形成由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室、诉讼服务站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庭室站点”司法服务网络。
同时,将人民法庭“一站式诉讼服务站”纳入基层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加大“智慧法庭”建设力度,构建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电子送达一体化立案诉讼服务平台,全面推行诉讼费缴退“码上办”模式,打造全覆盖、全流程、全天候便民利民诉讼服务体系,努力让当事人打官司“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
17项工作任务为共同缔造增色
法治是幸福生活的亮色。
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7项具体工作任务:聚焦群众需求,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共谋共解;聚焦审判职能发挥,实现高质量发展共推共建;聚焦矛盾纠纷化解,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共治共管;聚焦普法宣传教育,实现法治文明成果共评共享。
共同缔造不是单打独斗。实施细则要求,人民法庭要主动加入辖区乡镇、街道共同缔造、平安建设领导机构,探索法庭负责人列席辖区乡镇党委会,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法庭负责人挂职乡镇党委委员机制。通过分析总结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或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服务科学决策。
在加强涉民生案件审理方面,坚持把依法办案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妥善审理涉“三农”纠纷以及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基层易发多发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依法治理高价彩礼等不良风气。
以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目标,通过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司法需求及法律风险点等情况,助力企业解决法律难题,避免法律风险,共同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同时,将各类社会调解资源引入人民法庭,吸纳一批威望高、专业强、素质好的基层队伍,特别是德高望重的老党员、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善于引导的心理咨询师或群众“贴心人”等,让其参与调解、调查或心理帮扶等,打造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矛盾纠纷调解队伍。
支持“无讼村(社区)”创建,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支持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村居法治带头人”等。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中心,加强与乡镇党委、综治办和派出所、司法所、交警大队日常联系,协同做好矛盾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沟通和前端预防化解联动工作,降低万人成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