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杨国峰)7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涉长江海事司法诉讼服务协作协议》,以进一步发挥武汉海事法院在维护长江海事司法权威、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更好地满足长江沿线当事人海事司法需求,加强长江经济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武汉海事法院作为管辖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五省一市”域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海事海商民事案件、海事行政案件等6大类108种案件的专门审判机关,审判执行活动具有跨省域、专业性、涉外性等特点。
协议明确,四川高院向辖区内中基层人民法院下达指导函,要求当事人就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向四川省辖区内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跨域立案系统向武汉海事法院推送,或者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判文书抄送武汉海事法院。受诉法院已经受理的,可联系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协调移送事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裁判文书抄送武汉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需要四川省辖区法院代为调查、送达,派员协助执行和保全,借用审判场所开展巡回审判的,四川省辖区法院需要海事法院协作扣押、拍卖船舶以及代为调查、送达的,由案件承办人通过各自联络员联系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