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7章27条,强调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进一步细化实化各级各部门责任,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三农”工作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
以责任落实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主要目的是以责任落实推动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实施细则》重点围绕构建责任体系、健全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等,进行了总体安排和制度设计,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在构建乡村振兴责任体系方面,立足乡村振兴现有“四梁八柱”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地方责任和部门责任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
二是在健全乡村振兴推进机制方面,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明确了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一揽子推进机制,确保乡村振兴扎实稳妥推进。
三是在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方面,对深化定点帮扶、省内区域协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鼓励支持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格局。
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
《实施细则》对各级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一是在责任内容上,明确了市县乡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的15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深入实施强县工程、确保粮食安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五大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深化农村改革等。明确了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8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围绕建设农业强省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等。
二是在责任要求上,分级明确了市县乡村的具体责任要求,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规定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三是在责任主体上,强调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并对如何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作出相应的部署和规定。明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彰显乡村振兴湖北责任担当
当前,“三农”工作重心已经实现历史性转移。我省是农业大省,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征程上,应当牢记嘱托、知责担责,更好地展现湖北担当作为。
一是锚定乡村全面振兴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一丝不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重要支撑。
二是深入推进强县工程实施。统筹城乡区域和资源环境,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和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统筹发展,持续深化共同缔造。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三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突出农村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处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梯度配置县乡村公共资源,加强县域教联体、紧密型医共体、养老服务综合体等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实现“生态美、产业强、百姓富”。
四是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加大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构建全方位考核监督机制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制,关键在落实。《实施细则》围绕责任落实,构建了一整套全方位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
一是实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组织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是建立乡村振兴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是开展乡村振兴情况督查。每年对各市、州、县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四是开展乡村振兴监测评估。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五是强化乡村振兴激励约束。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同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