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09日

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张圳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揭示了发展与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丰富与发展。良好的生态补偿制度是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力保障。经过长期探索实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我们需要把握五个方面的内容。

确立生态补偿基本原则。确立破坏者付费原则,行为主体对公益性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从而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需要进行付费补偿;确立使用者付费原则,生态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生态环境资源占用者需要向国家或公众利益代表提供补偿;确立受益者付费原则,在区域之间或流域上下游之间,受益者应该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提供者支付相应费用;确立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对生态建设的保护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其投入的直接成本和失去的机会成本应给予补偿和奖励。

确立合理、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合理、科学的补偿标准和付费形式能够保障生态补偿实施的持续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完整、合理、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需要通过科学的评估方式来划分受益者、受损者之间的利益得失,确保公平的补偿金额。在生态补偿实践中,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和生态系统内部自身的差异,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依照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定,并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生态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建立严格的指标体系,确定合理、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

逐步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解决生态补偿资金不足问题。按照实施主体和运作机制的差异,生态补偿方式可以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大类型。我国政府补偿方式是目前开展生态补偿最重要的形式,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差异性的区域政策,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环境税费制度等。这种以国家或上级政府为实施和补偿主体的政府补偿机制受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资金来源单一、有限,难以对生态补偿进行长期大量投入,由此也带来补偿范围的局限。为解决生态补偿资金的不足,积极发展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是当务之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指明了未来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方向。2019年我国推进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为生态补偿市场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应在此基础上积极创新生态产品市场化的交易方式,推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资本参与到生态补偿中来,形成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保障。目前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较分散、内容上缺乏统一性,法律结构上也不够完整,且主要体现在地方条例、规章之中。目前我国尚未专门制定针对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生态补偿工作缺乏有效制度保障。如果生态补偿的规定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会对生态补偿制度的落实与发展带来一定障碍。应加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对生态补偿工作的刚性约束。

提升全社会生态补偿意识。应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宣传教育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提供生态公共产品也是促发展的理念,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理念,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推动合理共享生态保护补偿的产品和利益。将生态补偿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乡村振兴、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一环来抓,开展针对性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全社会生态补偿意识。

(作者系省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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