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请求解除保全措施。”近日,湖北某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到安陆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中铁大桥局某公司账户冻结的保全措施。此前,该院通过“诉前保全+诉前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了这起涉企纠纷。
5月25日,申请人湖北某建设公司因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某公司拖欠工程款,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安陆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立即与执行局沟通,当日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非基本账户中的36万余元予以冻结。
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为避免因诉讼程序产生的诉讼费用,兼顾双方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减轻诉累,力争矛盾一次性化解,立案庭工作人员及时与被申请人电话联系,建议被申请人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多次耐心释法明理与背对背沟通协调,5天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付款协议,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这才有了申请人到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的一幕。
今年以来,为全面落实省高院降本增效、全流程压降诉讼成本、立审执一体谋划的工作要求,安陆法院坚持以“小切口”推动提升诉讼主体获得感,打造“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常态化诉讼服务模式,在诉前打好调解、保全等措施“组合拳”,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该院采取“立案庭主动作为、执行局积极参与”协作方式,积极推进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有机衔接,加大财产保全力度,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同时兼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生活资料采取“活封”,尽量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月至5月,该院立案庭共受理诉前保全案件51起,诉前保全平均办理时长不超过48小时。已办结的诉前保全案件中,有9起从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直至双方和解、解除保全,用时均未超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