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梦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田伟、胡崇德:
2014年3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以下称“建行江岸支行”)与武汉梦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JABL-2014-2《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上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对保理预付款利息、费用、逾期罚息等作了约定。在保理预付款到期前,武汉梦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保理预付款本息及全部应付款项。同日,田伟、胡崇德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签署ZRRBZ-2014-37/ZRRBZ-2014-38《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武汉梦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范围包括保理预付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相关费用。
依据前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约定,武汉梦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至 2014年6月期间分4笔向建行江岸支行申请支用保理预付款2495万元。
现上述保理预付款全部到期,但武汉梦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保证人田伟、胡崇德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特发出公告催收,要求武汉梦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保理预付款本金22,117,697.50元以及利息、罚息,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同时要求田伟和胡崇德承担担保责任。
请武汉梦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田伟、胡崇德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风险管理部周经理联系。电话:027-8265998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202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