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3月17日,王忠林省长签署省政府第426号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
地震预警是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多次就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区域应急力量建设。针对地震预警管理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我省地震预警工作水平,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的重要举措。近期国内外地震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再次说明了加强地震预警的重要性。
省领导多次就做好预测预警、防灾减灾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方面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和规范化建设。省政府在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中明确了《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我省地处华北断块和华南断块交汇部位,地质构造、断层活动与新构造运动复杂,存在发生中强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2018年,“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启动实施,湖北子项目加快推进,经过近5年努力,在全省建设了134个地震预警台站,建成了地震预警技术服务与保障系统,初步具备了地震预警信息服务能力。截至目前,福建、广东、河南、江西等18省(区、市)出台了地震预警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5条,重点对地震预警工作职责、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地震预警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地震预警工作职责的规定。《办法》第3—5条,规定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二)关于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办法》第8—12条,规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并负责运行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规定核电站、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并实现应急自动处置,鼓励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
(三)关于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与应急处置。《办法》第13—16条,规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形成地震预警信息,并统一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重大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组织人员采取避险措施。
(四)关于地震预警保障措施。《办法》第18—21条,对地震预警宣传与设施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加强地震预警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二是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地震预警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等行为进行举报。
(五)关于法律责任。《办法》第22—24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以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地震监测预警,增强灾害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