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梁学东 实习生 李佳静
4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2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华中师范大学与湖北季梁教育集团、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的商标权纠纷案入选。
2013年6月,华中师范大学与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就合作共建小学事宜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许可该校使用“华中师范大学”注册商标,并对品牌管理费进行了相关的约定。
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成立后,超出合作办学协议书授权范围开办幼儿园、初中,并以包含“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的相关醒目标识对外经营、展示宣传。
华中师范大学据此主张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案立案后,协议许可期限也已届满,学校已变更名称,清除了校门外、广告宣传中含有华中师范大学的相关标识。但在网站中,还保留有相关文字。
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认为,华中师范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其“华中师范大学”文字商标在教育、培训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服务范围为小学教育,其超出合作办学协议书授权范围开办幼儿园、初中,并使用含有“华中师范大学”商标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幼儿、初中教育领域的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授权或关联关系,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季梁教育集团与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成立后,而非发起阶段,没有与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实施共同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发起人的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涉案侵害商标权的侵权主体、对涉案商标不构成共同侵权。
在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已经在本案立案后,就相关的名称和校门宣传标识进行了变更的情况下,作为利益相关者,应在网页中将含有学校介绍的内容作相应的删除。
随县法院判决: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清除网页内包含“华中师范大学”可能引起他人误解的相关内容;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向原告华中师范大学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28000元;驳回原告华中师范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该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