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31日

依法充分准确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 湖北日报评论员 程曼诗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一“四不”原则的表述,引起广泛关注。

是不是民企就可以被网开一面?是不是民营企业家就有特权搞特殊?其实,“能不捕的不捕”的司法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这一次海南将其写入《若干措施》,形成了“出圈传播”,甚至产生了误读和认识分歧。

少捕慎诉,是为了释放最大司法善意。涉及经济活动的矛盾问题多发频发,捕不捕、诉不诉、押不押,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必答题。“能不捕的不捕”,不是放任犯罪,而是减少因为办案对企业的不必要伤害。过去,司法机关主要通过严厉的刑罚惩治犯罪,立案率、羁押率、起诉率、判刑率都相对较高,“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侦”“久押不决”等问题突出。然而随着法治社会和法治理念的深入推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对刑事司法实践有了新期待。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消除顾虑、放下包袱、大胆发展”。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是机械办案,不是纵容包庇,而是精准地维护正义,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如果是经营类领域轻微违法,为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很多时候适用取保候审等随传随到措施,一方面最低限度影响企业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给司法机关更从容、主动审查案件性质的时间。当然,轻罪案件不一味强调“少捕”,而是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涉及到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尺度把控和协调衔接上彼此贯通,确保依法、充分、准确实现“少捕慎诉慎押”。

依法落实“少捕”不是不捕,而是彰显程序正义、人民至上的司法底色,为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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