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王某设立淮安A公司,对外谎称某机械设备可以生产社会急需物资,监利市B公司于2020年3月安排许某等人赶赴该厂,与被告陈某等人商定购买四套设备,签下合同,共支付325万元。后其设备经多次调试,均不能正常生产。同年5月6日,B公司将设备退回A公司时,发现公司已搬离只剩下守门人员。B公司多次追偿无果。
检察机关收集固定嫌疑人主体身份情况,查明涉案公司经营状况、资质、合同履行能力。承办检察官先后6次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得知B公司所购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又无法退货,给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
检察机关一方面督促侦查机关加快追缴赃款工作,一方面积极做好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其自愿认罪。知悉被告退赃退赔意愿后,联系受损企业,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为该企业挽回325万元的经济损失。
(陈爱国 郑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