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廖志慧)2月21日,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印发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规定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
该通知明确,经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依据当地县(市、区)卫健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向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其中,用电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表计条件的,水电气用量由供用各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确保托育机构居民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费用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承担。
托育机构注销备案的,不再执行该通知规定的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