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鼎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余昌华、陈兵英、姜建国、姜建新(借款人/担保人):
2014 年12月11日,借款人湖北铭鼎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10000000元),2016年12月11日到期,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借款清偿义务,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人/担保人提起诉讼,经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鄂1083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相关费用承担清偿责任(担保责任/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人)与湖北尚得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受让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及所对应的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湖北尚得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现特通知贵方上述转让事实,二日后转让协议正式生效,并请贵方及时向债权受让人湖北尚得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作为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担保责任。湖北尚得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湖北尚得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场支行,账号:82010000005184896。
特此通知
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尚得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