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胡奇明 张青藤 张蓉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案例,“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大冶某置业公司等执行案”上榜,上榜理由为“‘期转现’贯彻善意理念,‘放养鱼’助力营商环境”。
原告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某置业公司等十一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全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88个在建工程(期房)。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核查发现上述88个在建工程(期房)已竣工,且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
为保障涉房企被执行人资金流动性、经营稳定性、财产流通性,避免“竭泽而渔”,黄石中院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创造性地将88个在建工程(期房)办理为70套具备市场流通性、权属明确的商业用房(现房),并对该70套商业用房予以重新查封。此后,黄石中院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经司法评估,涉案70套商业用房市场价值为3.29亿余元,市场价值较“期转现”前大幅增加,远大于案件所涉债权。
在此基础上,法院再次协调双方,将上述70套商业用房中的20套,以物抵债给该案申请执行人,剩余50套商业用房予以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执行人。至此,一件标的约为1.6亿元的案件执行完毕。
去年,省法院出台“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要求将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理念贯穿到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省法院执行局赴多个中基层法院,对执行工作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践行情况等工作进行调研督导。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法官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抓手,按照“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要求,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执行行为。
省法院专门发布“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规定在实施保全、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决定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前,要全面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认真研判,尽量降低惩戒措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