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曾莉、通讯员黄姗)1月9日,我省举行新闻通气会,对湖北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解读,将充分发挥“惠民保”在分担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减轻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助力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负责人介绍,湖北省“惠民保”是政府部门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市场充分运作、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全省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限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别、户籍等,均可自愿参保。在保障范围上,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将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综合保障后的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医保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自费部分等费用。
我省将以市(州)为基本单位,选择商业信誉良好、服务体系健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并具备“一站式”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按保本微利原则,科学、合理、合规设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方案,并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支持职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购买“惠民保”产品。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惠民保”产品。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为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众购买“惠民保”产品,合理引导参保,扩大受益人群。
此外,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与基本医保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经办服务模式,实现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综合保障后“一站式”服务,探索推进医疗保障和“惠民保”赔付“一站式”结算;要建立灵活、便利的线上线下缴费、理赔方式,实现“一键参保”;要完善授权办理、亲友代办等功能,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