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实习生 方诗雨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
回顾省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的五年,立法数量之多、分量之重、节奏之快、方式之新,可谓成绩斐然——
制定(修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68件;批准设区的市和“一州两县”法规107件,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各项立法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强化立法先行
以良法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过去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史上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先行,始终自觉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及时准确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规制度。
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落实新理念、引领新常态、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2017年,国务院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同年,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次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护航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020年,脱贫攻坚即将收官,乡村振兴有序衔接。当年,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制度样本。
湖北是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担负着重大责任。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扛牢长江大保护政治责任,第一时间作出相关决定,并对标法律条款,集中修改7部地方性法规,为长江大保护“清障排雷”。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实行一江一法、一事一法,制定(修订)清江、汉江流域保护及大气污染防治等条例,基本形成以长江、汉江、清江三大流域立法和湖泊保护条例为骨干,水、土、气等领域共同支撑的“3+1+N”生态环保法规制度。
聚焦大局所需,回应群众所盼,解决问题所在,坚持特色所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注重务实管用、急用先行,坚持“小切口”“小快灵”,充分彰显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
坚持民心所向。2021年,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将生育与养育、教育统筹考虑,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2022年,修订《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等,最大限度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法制支持。出台《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为湖北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法治供给,构建起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链”。
强化务实管用。2022年,表决通过《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着眼精准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性法规,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磷石膏污染防治实际问题。同年,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突出地方特色。湖北是炎帝神农故里,医圣李时珍的家乡,中药材资源丰富,有“华中药库”之称。2019年,表决通过《湖北省中医药条例》,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打造“荆楚道地中药材”。
创新立法机制
为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搭建“四梁八柱”
党领导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成功的根本保障。
2019年3月26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任立法协调小组组长。会上,她表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服从省委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对重大立法事项的决策部署,推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次年4月,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建立“同向同行、并联并行、直通直行”的组织体系,健全“全程参与、分段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五个之前”的论证评估体系。
这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指明方向!
同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意见》专题培训,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增强整体合力。
省和市州有关法规立项后,均制定法规起草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实行人大常委会、政府分管领导“双组长制”。
加强人大对立法全过程的统筹协调,涉及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法规,由人大专(工)委直接组织起草;人大在立法项目确定、法规草案起草、科学安排审议等方面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
一系列制度上的顶层设计,搭建起避免地方、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坚固“防火墙”,构架起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度规范的“四梁八柱”。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丰富立法形式,不断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实践,通过“开门立法”等形式汇聚民意民智,确保立法遵循自身的工作规律,让每一件法规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坚持推进开门立法。邀请人大代表充分参与立法调研、法规审议,拓展社会公众、法律顾问等参与途径,依托高校建立4个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如在《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制定过程中,立法调研组专门到省工商联面对面听取省总商会以及开发区相关企业的意见,邀请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开发区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省级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增至19个,实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覆盖,提升了广泛性代表性。神农架林区木鱼镇潮水河村养猪户邹学军得知自己的建议写进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后,激动地称“咱们这个立法联系点,真是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田间地头的声音,水果湖听到了!”
加强市州立法服务指导,推动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对市州立法实行全程跟踪、全程指导、全程服务,推动设区的市和一州两县人大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把握特殊、特色、特有原则,市州立法质量稳步提升。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推动宜昌、荆州、荆门、恩施、神农架林区等地出台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省内协同立法取得积极进展。
维护法制统一
为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清障排雷”
《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地方立法,不越权、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是宪法和法律为地方立法所设定的“生命线”。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是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省人大常委会剑指“问题法规”,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需要、不合时宜的法规及时立改废释,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系统规范和内部和谐统一——
建立立法修法快速反应机制,围绕贯彻实施民法典、长江大保护、机构改革等,常态化组织进行10次专项清理。2021年3月22日,湖北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召开。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法规清理工作对省本级现行有效的20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做全面“体检”,消除营商环境中的制度性障碍。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以来,通过打包修改等形式,集中解决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问题,为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清障排雷”。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督促所有“红头文件”合乎法治精神,确保政令畅通,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功能的连通。此后,不断完善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推动省、市、县三级人大规范性文件报备“一张网”,将“一府一委两院”所有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省市县全覆盖。
2020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法制统一。
2021年,成功推动将“进一步创新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列入当年全省重大改革项目,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2年,提请省委转发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以来,不断深化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基本做到纸质文件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电子报备实现常态化。
法立如山,贵在必行。
法律法规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价值和权威。
省人大常委会打好法规实施组合拳,坚持法律法规实施与立法一体推进,健全保证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健全工作格局,强化法定职责。2020年,首次召开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会议,对全省地方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绘就“路线图”,立下 “军令状”。法规通过后,督促实施部门及时出台法规配套文件,明确主要条款的实施主体、实施期限和要求,为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法治考核等提供依据。
完善法规实施报告制度。实行一款一策、一年一评、三年一查,开展立法后评估,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汇入守法,做到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迈向新征程,省人大常委会将立足新起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下,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永葆立良法与促落实的韧劲和坚守,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届立法亮点工作大事记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共组织召集7次代表大会,制定(修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68件;批准设区的市和“一州两县”法规107件
2018年9月30日
表决通过《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护航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019年
将我省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审议通过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基本形成与国家法律相配套、具有湖北特色、比较完备的长江生态保护法规制度。此后经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以长江、汉江、清江三大流域立法和湖泊保护条例为骨干,水、土、气等领域共同支撑的“3+1+N”生态环保法规制度
首次报请省委开展立法协商,建立“三行五前”运行机制和论证评估制度
2020年1月17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范围首次在省级层面为乡村振兴立法。制定该条例时,首次提请省委就制定条例组织开展立法协调,通过省政协征求政协委员意见
2020年6月3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将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校园安全等3条规定属全国首创
2020年
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会议,对加强全省地方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020年
成立20多年的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正式更名为常委会法工委,更好服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
2020年11月27日
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021年11月26日
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将生育与养育、教育统筹考虑,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2021年
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扩至19个,实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覆盖
我省法规项目双组长制、立法工作专班、基层立法联系点“扩点提质”等有益经验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表明我省立法体制机制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2022年2月23日
湖北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在武汉举行
2022年5月26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着眼精准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性法规
2022年9月29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从法制层面全面规范和保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
2022年11月25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定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